2005年12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看到邻桌食客醉酒趁机抄包涉嫌盗窃
  黄先生问:
  王、张二人在饭店就餐时,发现邻桌的李某喝得酩酊大醉,夹包放在桌子上,二人遂起占有该包的意图。二人趁周围人不注意,抄起夹包离开饭店,后被公安机关抓获。检察院认为王、张二人在李某不知反抗、不能反抗的情况下拿走夹包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,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  本案作答:王、张二人应以盗窃罪论处。王、张在李某喝醉后采取窃取的方式占有该夹包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。如果该案中王、张二人先是以占有该包为目的,利用各种手段把李某灌醉,然后把包取走则构成抢劫。